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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滴滴专车租赁纠纷案调解结案-双方解除租车合同 互不追责 |
更新时间:2015/8/28 22:22:10 浏览次数: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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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叶先生将一辆滴滴专车租赁给姜先生载客,而姜先生租车一个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指标,被叶先生收回车辆。姜先生则认为合同未到期,叶先生擅自收回车辆,构成违约,一纸诉状要求叶先生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姜先生与被告叶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解除; 原告姜先生、被告叶先生互不追究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法律责任。 2015年4月13日,叶先生将一辆荣威牌轿车移交给姜先生,通过滴滴专车平台用以做载客生意,说好一个月租金最低8000元。同月25日,姜先生与叶先生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收入的45%作为租金且最低不少于8000元及违约金等条款,合同期限为一年。具体操作是乘客通过支付宝将车费支付给姜先生,而姜先生名下捆绑的银行卡在叶先生处,叶先生以租金形式从银行卡中扣款。 在法庭上,姜先生诉称,租车仅一个月,叶先生就说我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指标,将车辆要了回去。其认为,叶先生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毁约,应当承担违约金5000元、赔偿其工资收入1407元及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 而叶先生辩称,截至今年5月12日,我在银行卡中发现姜先生租车载客只做了1400元营业额,我认为按照这种进度他不可能达到每月8000元营业额度,之前也多次催促,都没有效果,于是当天就将车辆给开了回来。虽然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是姜先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营业额,我把车开回来,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另外,姜先生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三个违章停车罚单,也没有支付这600元罚款。 针对叶先生辩称姜先生说,4月13日,叶先生把车给我时专车的各项申请还没有下来,不能做滴滴专车生意,所以没有收入,到5月12日确实营业收入做了1400元。 姜先生这种做不到生意的说法遭到叶先生否认,叶先生说,4月13日姜先生就跟我说过滴滴专车可以上线正常营业了,我有相应的短信记录。 通过庭审,本案呈现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叶先生与姜先生在这起滴滴专车租赁纠纷案究竟哪方违约?在主审法官的释明下,叶先生与姜先生都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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