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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版汽车租赁责任划分
更新时间:2014/10/9 21:25:11 浏览次数:11
 
1.如果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遭遇车辆故障,出租方应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
2.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若出租方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3.承租方若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若遭遇全车丢失等,还要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以及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4.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5.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咎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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