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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123号令修订后的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更新时间:2013/1/5 12:23:24 浏览次数:735
 

                   解读第123号令修订后的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3号内容原文部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方网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小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将简称〈新规〉。

    自〈新规〉颁布以来,在上海驾驶员培训行业以及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各种传闻都有:“明年开始上海驾校正常学车考试周期至少三个月---,单车科目三考试人数每周只有0.6人次的限额---- ,这样平均一算,驾校单辆教练车每年的学车考试名额最多也就二十人多人,再加上考试合格率的控制,单车毕业开班人数就显而易见了,基本最多也就二十出头了----,什么〈新规〉实行,驾校考试难度增加、学车周期要加长所以学车成本要大涨,学费要大涨价了----等等传闻都有。”
   
    如果以上传闻属实,驾校学车涨价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可以简单估算一下,目前体制下的驾校单车成本:教练员成本,按3000元一月人员工资计算,加上正常三金费用,应至少在4000元以上每月,一年就是5万,基地进场费用1.1万,车辆保险费及燃油费、维修费、折旧费,按通常一辆所谓正常运营的经济车辆算5万绝对不多,驾校目前基本以挂靠教练车的模式经营赢利,一年收取挂靠管理费用一辆车2万,还有学员开班办证等需要的杂费等暂且不算,单这几笔简单数据加起来就是十三万之多,平摊到单车20名学员身上,每人学费应该是多少,就是六千多,这才只是很粗略的估算了,如果说传闻是真的,学费涨价是再所难免。

    但事实真是这样吗?在上海官方交通信息网站也查不到相应地方规定中有上诉传闻,在公安部发布实施的〈新规〉中同样也找不到这些传闻的出处。反到是仔细解读〈新规〉后,发现:没有任何规定中,有上诉提到的种种传闻。也没有任何硬性规定学车一定要到驾驶培训机构--驾校。相反,〈新规〉中第二节 考试要求,第三十一条中却有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新规〉中的这些条款的改变和制定看的出应该更人性更合理,更有利于驾校和学员,〈新规〉的出台根本不应该是驾校学车费用涨价的理由,应该是改变传统学车模式的开始,是行业大洗牌的开始,〈新规〉让学员学车方式和时间更自由更人性,考试科目更实用、更贴切现实生活中驾驶技能的运用,改变以往不实用的教条式的“马路杀手”教学模式。

    为什么这么说呢,从第三十一条中可以看出,学员学车可以通过车管所应当提供的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学员自行预约考试,和现在实行的必须由驾校才能预约学员考试的现状完全不付,这样学员更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掌握驾驶技能的情况和时间安排情况预约适合自己的考试时间。从第三十二条中可以看出学员可以在三年内完成整个学车过程,三年内所有已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有效,和现行的必须90天能完成整个学车过程,否则将产生30元每天的超期费用又不相付。从第二十五条中可以看出,考试内容取消了原来不实用的侧方移位和铁饼路、单边桥、限宽门等项目,减少了六项不实用的考试项目,学员再不用每天机械的“一二一,二四二”学习什么看点数方向了,所学科目都是日常驾驶实用的驾驶技能。从第四十一条中可以看出,首先考试将更严格,杜绝以往乱收的所谓“保险费”的现在发生,再者要按现行考场设备数量情况核定最大考量,目前上海有二十多个学车考试基地,如果说最大考量每天科目三至少可考7000人,每周五天,每月至少可考10万人次,每年考上百万人,即使100%的学员都是大路考两次才通过,每年也能毕业50万人,完全可以轻松满足上海目前的学车市场。而现行的传统考试模式造成学员在驾校因受开班考试名额所限,大量学员要等几个月才能参加学车考试,按〈新规〉如果每个考场都按最大考量来实行,把最大考量公示出来,最大考量的核定标准公示出来,相信目前的学车现状将立即改变。

    从上诉几点〈新规〉中的条款分析,〈新规〉实施致使学车费用涨价理由不存在,今后真正会是什么情况,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学车费用要大涨价,待行业大洗牌后,应该会很清楚,让时间来见证了-----很多观念制度的改变不是一步就能到位的,需要时间慢慢适应,所以相信〈新规〉会引导驾校行业朝更合理更有效的方向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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